外墻外保溫系統無空腔和有空腔的不同
作者:admin 發布時間:2019-09-06 10:12:38
外墻外保溫系統
1、無空腔住宅建筑: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建筑高度大于27m,但不大于10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
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,其他建筑:建筑高度大于5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建筑高度大于24m,但不大于50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
注:對于住宅建筑可理解為超高層住宅應采用A級,高層住宅不應低于B1級,單、多層住宅不應低于B2級。對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,可采用B1級材料。
2、有空腔
建筑高度大于24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。
3、共性要求
1)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建筑外墻上門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.50h。
2)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,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。
3)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,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。除特殊規定外,當采用B1、B2級保溫材料時,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,其他層不應小于5mm。
4)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、裝飾層之間的空腔,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